问题的提出:
第一,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指出:在民主政治下,人民通过选举才能成为主权掌握者,因而,确定投票的法律是最根本的法律,选举法律就是确定投票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二,人类社会稀缺的资源——权力。权力取得两种方式:战争、选举。人类有记载历史三千年,发生战争56473次。中国从公元前26世纪到晚清,有记载战争3791次,仅清朝427次。战争不遵循物理定律,用暴力,用不可解说方式创造自己的历史。联合国最近研究:发生战争的国家往往也是国内各个社会群体之间地位极不平等、民主建设极为薄弱的国家,民主程度高、公众选择非暴力方式解决问题。比如柬埔寨,二十多年的国内战争没有解决国内政治冲突,用选举解决了内部的冲突。
一、选举的概念和西方学者的话语权
选举的概念:在康熙字典,选举:讨论。在辞海和辞源两部大块头巨著中:空白。现代汉语词典有一般意义的解释:用投票或举手等表决方式选出代表或负责人。法学词典关于选举内涵更精确:选举是指有选举权利的人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选择公职人员或代表的行为。从选举的概念外延看,选举对公民来讲是基本权利的首要权利。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有18条,从宪法学角度分为七类: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政治权利核心内容是选举和被选举权。选举对政党来说,能否驾驭选举是执政地位取得和巩固的关键。政党源于近代西方,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会制度被称为西方民主的三大支柱。西方各国有两党制、多党制,政党惟有通过选举参与国家权力分配。为了执掌国家政权,资产阶级政党总是精心组织竞选机构和推举候选人,筹措选举经费,制定选举纲领,积极宣传竞选,想法拉拢选民,以保证向代议机关和政府部门输送能代表本阶级和利益集团根本利益的代言人。
西方学者的话语权:西方学者之所以垄断选举的话语权,主要是具有现代意义的选举制度源于西方,特别是源于英国,英国有“议会之母”之称。同时,近代西方学者创造了诸如新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代议制民主等重要理论。
现代意义的“社会契约论”是由英国学者霍布斯提出的,契约,英文含义共同交易,强调交易双方多方的含意,他认为人民通过订立契约将天赋权利一部分转让给国家,以保证发展自己的权利。天赋权利主要指尊严、自由、平等、团结权。社会契约是先哲们对国家、社会、个人关系的理性思考,最早由伊壁鸠鲁提出:人生的目的追求幸福……为达这个目的,甚至不惜违反正义,彼此妨害,以致达到危险局面,唯一方式,互相妥协,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成立政府,制定法律,调整利益。那么怎样建立国家、成立政府、制定法律、调整利益?最好方式是公决或选举。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以宪政为主要内容的人民主权论,他认为:主权属于人民,国家是人民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因此,人民有权治理国家,并为此选择治理国家的官吏,撤换他们不喜欢、不赞成、不信任的人。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绝对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
英国思想家密尔在对代议制民主进一步探讨之后认为:代议制政府是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代议制克服简单民主制的局限性,同时发扬民主制的一般原则,选举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选择程序,成为代议制民主的组成部分。人们通过选举这种程序方式,选择能够代表自己利益和意愿的人,并通过选举把治理国家事务权力委托给他选择出来的人。人们通过定期选举,把最后决定权,也即主权仍然保留在自己手里。在现代社会,民主是可能通过代议制形式实现,而代议制民主只可能通过选举方式来体现人民主权。代议制民主下选举的理想是能够通过“真正”的选举产生“真正”代表人民意愿治理国家事务的政府。
二、选举的历史渊源
1、选举对古代中国人来说:是少数人从多数人中挑选可以担任公职的人,而后由另外一些少数人决定合选的人担任什么公职。
主要三种形式:
一是学堂的推举。西周就有宫学,大奴隶主国都所在地有“小学”和“大学”两级国学;春秋战国时期“天子失宫,学在四夷”,私学兴起,“血而忧而仕”被“学而优则仕”取代;汉武帝,官办太学,太学有经术射策考试,而后推选担任公职的人;元代首创明清两代发扬光大的有国子监,国子监即皇家学院,校长不叫校长,叫祭酒,学生叫监生,毕业后至少是县处级干部。
二是官员的荐举。兴于汉武帝时期,主要特征是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每20万人举孝廉1人,少数民族每10万人举1人(孝廉:孝子廉吏),荐举实行连坐制,推荐为主,考试为辅。魏晋南北朝荐举还是入仕的基本途径之一,但逐步衰落。隋唐以后,荐举方式仍然被保留下来,推荐者的官员要为所举的士人担保,称为“保举”,左宗棠等封疆大吏都保荐过不少无法通过科举的特殊人才。
三是设科的科举。科举创立于隋,规范于唐,完备于宋,鼎盛于明,终结于清,历时1300年。科举特点是以考试为主,对知识分科考试,以人才分类考察,考试层级逐渐增多,规则逐渐严密,内容逐渐统一,标准逐渐以文为主。科举特点是机会均等,符合参与人利益。
2、选举对西方人来讲,是多数人挑选少数人担任公职
也是三种形式:
一是直选式。这是最初最早的形式,源于古希腊城邦国家。时间约在公元前4—5世纪,地理位置在现在希腊国和土耳其国。古希腊城邦有200多个,城邦通常是一个城市带附近乡村村落。最大的城邦面积不过8400平方公里,最小的才200多平方公里,比较有名的有斯巴达和雅典。雅典才2400平方公里面积,人口40万,国土面积不大,人口有限,使直接选举成为可能。
二是等级会议中市民代表的选举。西欧中世纪的“等级会议”代表了那个时代几个主要的社会等级,即宗教贵族、俗界贵族和市民。等级会议是英国叫法,西班牙叫“国会”,法国叫“三级会议”,德意志叫“帝国会议”。每个教堂贵族家庭都由其头头或家长出席等级会议;所以贵族不需用选举方式产生代表。每个奉诏出席等级会议的城市,由于人口多,并且缺乏自然的代表人物,所以,只有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由谁代表城市或市民出席等级会议。市民选举代表时,会要求代表在等级会议上如实向国王反映百姓苦难,要求惩办贪官,放弃恶政,还会指示代表对国王要求如何表态,代表必须表态接受选民要求,才能当选,代表须服从委托人或选民的指示。如果会议期间出现选民未曾预料到的问题,市民代表会要求中止会议,以便返回选区,问选民如何处理。
三是代议制。代议制是以“少数受选民信任的代表意愿并能够代表他们的选民的意志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为前提的。代议制解决的是在一个国家,尤其是大国由民众直接治理的困难,提供的是一个比较合理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模式,代议制的产生发展反映了社会分工日益专门化和国家事务日益复杂化的客观需要。但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前的西方国家,代议制实际是一种假民主,是一种没有建立在普选基础上的民主。西方国家在选举制度设计上是对财产、教育等方面作了限制,把社会上绝大多数劳动人民排除在代议制的政治基础之外。
3、影响中国二十世纪历史进程的三位伟人和中国现代选举制度的确立
二十世纪中国最有影响力的三位伟人是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
孙中山在他的主要著作《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中提出了五权宪法的思想。他赋予政治新的含义,政即政权,可以说是民权,即人民享有创制、复决、选举、罢免权;治即治权,政府权。孙中山赋予政府五项治权: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人民的四个权力管住政府的五个权利。选举,罢免权不用赘言,主要是管官吏的。创制权是用以制定法律的,复决权是用以修改法律的,创制和复决是用以管法律的。
毛泽东是伟大的革命实践家,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主要渊源于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1931年,江西中央苏区颂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1933年颂布了《中华苏维埃暂行选举法》,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的劳动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抗战时期颂布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1946年,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三级政府一律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临时宪法《共国纲领》,规定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普选制度。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邓小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在他主持下,1979年,制定了新的《选举法》和三部组织法,1982年12月,制定了新中国历史上第四部宪法,同时,还制定《民法》、《刑法》、《民诉》、 《刑诉》等基本的法律。新宪法、新选举法和新的组织法有一个明确的立法目的,要人民自己管理国家,自己掌握自己命运,建立一种好的国家体制,在这种制度下,一府两院由人大监督,人大集体行使权力,人大代表由选民监督。
三、解读选举法律
选举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运行的,现代社会选举规则是选举法律及法规。
选举法律立法目的主要是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具体选举制度设计上有三类着眼点:一是稳定,二是机会均等,三是怎样密切选民与代表联系。
选举法律框架主要有:参与权、推荐与被推荐权、投票自由权、当选权、选举监督权、选举救济权。
在一部选举法律中,最重要的是选举原则和选举程序。
1、选举原则。在法律适用上,法律条文是基础,当选举实践面临的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作依据时,就要运用选举的原则去解决具体问题。先看一下中西方关于选举法律基本原则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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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普遍性 |
平等性 |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并用 |
无记名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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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 |
同上(内容稍窄) |
强调被选举人资格鼓励竞选。 |
大多直接选举 |
秘密投票 |
普选原则:普选原则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源于18世纪美国激进平等派,他们有一个著名口号:“无选择权则不纳税。”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最早宣布普选权。世界各国普选权的基本条件一般有三个:国籍条件、年龄条件、政治条件。西方国家近代以来还作出了一些特别的限制规定:财产限制、住所限制、教育程度限制、性别限制、种族限制等。比如:法国1791年选举制度中就规定,拥有一定财产和纳税的人即“积极公民”才有选举权;英国1867年改革后还规定年收入5磅者拥有选举权,这才使一些工人贵族取得选举权。比如:英国1969年《人民代表选举法》才规定满18周岁公民有选举权,之前,男性为21岁,女性为30岁。1918年通过的国民参政法,妇女才有选举权。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1953年选举法,对地主和反革命分子作了限制;第二部1979年选举法,只对剥夺政治权力的作了限制。我国现在在普选原则上需要在法律条文修改和操作层面解决的问题是:流动人口怎样参加选举,在目前的选举制度下,选民通常在户籍地参加选举,出具证明相当麻烦,回到户籍地成本很高,因此,只好放弃。据悉,浙江、温州已出台有关规定保障打工者在打工地行使选举权。
平等原则:简称一人一票、同票同值。平等原则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参与上平等、投票上平等和代表名额上平等。学术界对我国选举看法较大是关于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市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建国时第一部选举法则是规定八倍,而现在大多数地方实际操作是小于四倍。如邵武2003年换届选举是2倍。在我国目前的选举实践中,平等性原则上最大不足是妇女处于弱势地位,选举法为保障妇女的被选举权专门作了规定,在选举代表的男女结构上,还有专门的“内部”比例要求。但选举实践中,委托投票有两类人:外出的和操持家务的妇女,所以基层妇女参选率很低,农村妇女参选率更低。在代表候选人的投票中,女性候选人往往首先落选。中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同等的,西方国家对被选举人的资格则有更高的规定,他们认为,选举权是初级的权力,而被选举权是参与政治的高级权力。如英国20世纪初以前就规定,市镇议员每年不动产收入要在300磅以上。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原则:我国实行的是县以下直接选举,县以上间接选举。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一院制的国家的议会议员和采取两院制的国家中的下议院的议员多由选民直接选出,但采取两院制的上议院议员都不是直接选举出来的,他们或者是世袭的贵族,或者是国家元首任命,或者是基于特定资格当然任职。直接选举原则体现的民主制度更高,但我国目前的国情还不具备全部实行直选。美国总统、法国总统是间接选举,美国总统是选举人团选出的,选举人团是由选民选出的,总统由选举人团选出。2000年小布什当选总统,2.05亿选民,1.04亿投票,投票率为50.7%,根据美国的选举制度,选举人团制度是“赢者通吃”,民主党候选人戈尔获得选民票比共和党的小布什多36万张票,但选举人团中的票数比布什少4张,267票比271票,其中佛罗里达州小布什仅比戈尔多1800张选票赢得选举人票24张。
无记名投票原则:1953年我国选举法规定,基层选举中可以采用举手代投票的方法,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当时文盲约占人口数的80%;古希腊以喊声大小代表投票,陕甘宁地区选举不少村落是用撒豆子的方式,这些方式都是符合当时的具体情况的。无记名投票作为一项选举原则,首先源于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是个联邦,联邦政府下面是州政府,州政府下面是地方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由本州和本地选民选出的,联邦政府是由联邦大选中获胜的党派组成内阁,1855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率先让选民在投票时独自一人进入四周遮挡起来的投票间。我国选举法规定是无记名投票原则,在教科书中,把无记名投票解释为也叫秘密投票,实际上秘密投票在西方许多国家有详细的法律细则,必须设立秘密投票间,不搞流动票箱,还有的不准委托投票或者对委托投票有特殊要求。我国只在全国人大选举国家领导人时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有规定:代表必须在秘密投票间划票投票。
2、选举程序。程序是一种预设好的步骤,选举程序是规范化、法律化的步骤。不管那一国的法律,选举程序通常包括:选举机构设立、代表名额确定、选区划分依据、选民登记办法、候选人提名介绍、投票计票组织、选举监督机构、选举救济方式。
选举程序从法律条文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看:复杂又昂贵。复杂:每一步骤又分许多小步骤,每一小步骤有很细的法律要求。昂贵:选举涉及的人最多,如果竞选,候选人为竞选活动要支付昂贵的费用。选举委员会构筑竞选平台,也要花费很大的人力、财力、物力。但是选举是否成功,关键是选举程序设计的是否合理,实际操作中是否按程序办。
根据历届直接选举实践,在选举程序上以下四个程序值得关注:
选举机构的设置。国外选举机构的特点是常设机构、独立机构、中立机构,名称大多叫选举委员会,平时负责选区的划分、调整和选民的登记,选举委员会属于政府的行政部门。我国间接选举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直接选举则在县、乡设立选举委员会,属于临时机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同时又是选举的行政组织机构,目前世界上只有中国的人大是这种情况。带来的问题是不中立,自己选自己。美国设有中央选举委员会,属常设机构,在选举过程中主持和安排选举的行政组织工作,在没有全国性选举时则主持和安排地方性选举或处理临时性选举工作,例如国会议员出缺、地方行政官员出缺时必要的补选工作,选举争议申诉等,在没有选举时主持有关选举的研究、咨询和法律规划工作。
选区划分的依据。选区是进行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作用是使选民在一定区域内参选,被选出代表在这一基本区域内联系选民、履行职责。选区划分原则有三个:地域单位因素、人口因素、代表因素。选区由选举委员会负责划分。地域单位因素:农村主要按地域因素划分,城市首先按单位因素之后,结合居住状况划分。人口因素,主要是两个大体相等,即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代表因素:选区的大小,按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
候选人的提名介绍:我国选举法关于代表候选人提名的资格: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学者界对代表候选人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现行法律规定有较大争议,1979年《选举法》有预选的规定,1986年修改为代表候选人由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反复酝酿这个概念是模糊的非法律概念。预选肯定增加选举工作量的,而反复酝酿容易产生暗箱操作。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现行法律规定主体有选举委员会、政党、团体和选民;介绍方式是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介绍时间要求选举日必须停止。1979年《选举法》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1980年的选举中,当时高校学生自发地组织竞选。1982年的《选举法》修改作了上述规定的改动至今。2006年5月29日,《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在全国率先明确候选人可以实事求是地进行组织宣传,选举委员会应当履行组织宣传的职责,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以后,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作自我介绍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广东的设想是限定在正式候选人,按现行法律规定,差额选举之比例是三分之一至一倍,因此,正式候选人和当选代表最多是二选一,也可能是四选三。西方国家的竞选是在选举的全过程,选举机构搭建一个平台,怎么表演,是候选人自己的事,候选人在这个平台上要面对媒体轰炸,选民苛刻提问,对手的嘲讽等。
投票、计票的组织。投票、计票是选举的中心内容,国际选举观察的重点也是观察投票和点票的过程,投票日世界各国选举都规定当天要停止一切与竞选有关的活动,许多国家取消了流动票箱,认为流动票箱容易出问题,有的国家取消委托投票,认为委托投票也是问题来源之一。我国上一届县级人大换届选举中,有6219万张选票属委托投票,现实中,委托投票存在大量不规范现象:很少有书面委托,一个人接受十几张委托票,歪曲委托人意志。由于要求流动人口在打工地投票要取得两证:户籍地所在地选举委员会资格证和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才能参加,回去选举耗时误工,实际上流动人口投票权利是“虚置”。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一定要同这个国家的历史现实状况相适应,一个国家的选举制度,同样也要适应这个国家当时的国情。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现行选举法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对一个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儒家文化占据思想界数千年的历史背景国家来讲,对一个人民选举的民主实践锻炼十分有限的国度而言,我们选举制度与国情是相适应的,学术界对一些法律条文有争议,认为不够民主的,而基层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地区连法律要求的层面还达不到。当前,我们更需要的是选民的按照选举程序的选举实践,选举实践带来选举意识的增强,选举意识的增强带来对选举程序的新要求,我们同样也要看到选举制度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任何一种选举制度都是有一定缺陷的,或者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或者法律实行后由于稳定性要求带来的滞后性。
(邵武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蔡幼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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