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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代表都有一个疑问:为什么自己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最后往往转为“建议”办理?究其原因,主要还在于代表所提议案本身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议案必备的基本要素。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表所提议案必须具备6个基本要素,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主体和法定人数;必须是一事一案;必须使用大会统一制发的议案纸,并按规定的格式书写;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有案由、案据、方案。从实践看,代表主要对后两项要素的把握还不够到位。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中有一些是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关于要求新建宁化省级粮食储备库”、“关于物价系统应该收归条管,实行垂直管理”等问题,有的是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的是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有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案由、案据、方案不完整。案由是指提出该议案的理由,即为什么提出该议案,人大通过该议案的必要性;案据是指提出该议案的理论和事实依据,该议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方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方案是议案的核心内容,是要交付表决的内容。只提出问题,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不能作为议案提出。如果提出的是立法案,应附有法规草案;提出的是法规修正案,应附有法规修正草案。有些代表对议案的性质及其要求认识不足,以为只要10人以上联名、填写在议案纸上、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就算是议案。对这些“议案”,大会主席团只有作为“建议”转请有关部门处理。 |